香港政府宣佈於2025年5月1日實施取消強積金對沖方案的政策,這意味著「強積金與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抵銷安排」將不再有效。以下將介紹什麼是強積金對沖,以及取消強積金對沖對僱員的影響。
目錄
什麼是強積金對沖機制
「強積金對沖」是指僱主利用強積金僱主供款(包括強制性和自願性供款)的部分來抵銷員工在裁員或結業時應獲得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舉例來說,僱員陳大明被裁員,僱主需支付 $150,000 遣散費,僱主過去為陳大明的強積金僱主供款總額:$200,000(僱主強制性+自願性供款),僱主可直接從強積金僱主供款中提取 $150,000 支付遣散費,剩餘 $50,000 仍保留在僱員A的強積金戶口。
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的修例
由2025年5月1日起,香港正式終止沿用多年的強積金「對沖」機制,保障僱員退休權益。僱主不可再使用強積金中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抵銷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員退休或離職時,其強積金僱主強制性供款將完整保留,不會再被僱主扣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這項修例並不具有追溯力。在取消強積金對沖生效之前,即2025年5月1日之前,僱主仍然可以使用強積金對沖來支付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
舉例來說:
- 僱員入職日期:2022年5月2日
- 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總額:$12萬
- 需支付長期服務金:
- 轉制前(2022.5.2–2025.4.30):$5萬(可對沖)
- 轉制後(2025.5.1起):$5萬(不可對沖)
新舊方案比較
項目 | 強積金對沖方案 | 取消強積金對沖方案 |
---|---|---|
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額 | HK$100,000 | HK$100,000 |
強積金供款累計權益(僱主部分) | HK$80,000 | HK$80,000 |
啓動對沖機制 | 以強積金(僱主部分)抵銷 | 沒有被對沖 |
僱員最終所得(僱主強積金+遣散費 / 長期服務) | HK$100,000 | HK$180,000 |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分別

根據香港法例《僱傭條例》,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是兩種不同的補償項目,有不同的資格要求和計算方式。以下是它們的分別:
類別 | 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 |
---|---|---|
受僱期 |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 |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 |
須符合的條件 | –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 | – 僱員遭解僱,但並非因為嚴重過失或裁員的原因 |
–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 | –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 | |
– 僱員遭停工 | – 僱員在職期間死亡 | |
– 僱員因健康理由而辭職 | ||
– 65歲或以上的僱員因年老而辭職 |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式:
月薪僱員:(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 X 2/3) *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僱員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天工資* X) *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注:未足1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工資以HK$22,500的三分之二(即HK$15,000)為上限。
如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是在2003年10月1日或以後,僱員可得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最高款額為HK$3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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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若僱主拖欠員工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會有甚麼後果?
根據香港《僱傭條例》,如果僱主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拖延或不向合資格員工派發長期服務金,最高可被判處罰款35萬港元和監禁3年。而如果僱主拖延或不向合資格員工派發遣散費,則可被罰款5萬元。
什麼是連續性僱傭合約?
根據香港《僱傭條例》,若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便屬「連續性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