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MPF)是香港的退休保障制度,僱主及僱員每月均須按法例供款,款項會累積於個人的強積金賬戶,供退休後使用。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一般情況下,供款人須年滿65歲,即「正常退休年齡」,才可提取強積金。不過,如符合特定法定條件,供款人亦可在65歲前提早提取強積金。
以下將整理六種可提早領取強積金的情況,以及各種情況所需文件和申請程序,供讀者參考。
目錄
6種情況提早提取強積金
1. 永久性離開香港

如打工仔已經或將會永久離開香港,並無意以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返回香港工作或定居,可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申請人須向受託人提供證明,證明已獲准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居住。需要注意的是,如曾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不可再次以同一理由申請。
2. 提早退休

僱員年滿60歲,並已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同時聲明無意再受僱或自僱,可選擇一次過或分期提取強積金。
即使在60歲時提取強積金,將來仍可以再次工作。但如未滿65歲,則需要重新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3. 罹患末期疾病

打工仔如患有令其預期壽命減至12個月或以下的疾病,並取得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簽發的醫學證明書,可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
申請人須在醫學證明書簽發後12個月內,透過「積金易」平台向受託人提出申請,並全數提取帳戶內的強積金。
4. 小額結餘

如只在一個強積金計劃內持有強積金,且結餘不超過5,000元,並且自最後一次強積金供款日起至少12個月未有供款,即可以「小額結餘」為理由提出申請。此外,計劃成員須作出法定聲明,表明日後無意再受僱或自僱。
5.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如僱員因完全喪失行為能力而不適合繼續工作,可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申請人須提交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的相關醫學證明。
6. 死亡

強積金屬於遺產的一部分,可以由遺產代理人申請領取。
提早提取強積金步驟和所需文件
計劃成員可直接聯絡受託人,查詢申索程序及所需文件。一般而言,受託人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須於30日內向申索人支付強積金。
提交予受託人的法定聲明必須為正本。如需向多名受託人提出申請,應準備足夠份數的聲明表格,並由監理法定聲明人士在每份聲明上簽署及蓋章(如適用)。
在香港,計劃成員可在民政事務總署監誓員、公證人或太平紳士面前作出法定聲明,並須攜帶香港身份證及已填妥的相關聲明表格。詳情可致電民政事務總署電話諮詢中心:2835 2500。
如在香港以外作出法定聲明,則須在以下人士面前作出,並由其簽署及蓋章(如適用):
- 公證人;
- 獲當地法律授權監誓的人士;或
- 其他獲授權監理法定聲明的人士。
如計劃成員不清楚自己擁有多少個強積金個人帳戶,或是否有無人申索的強積金權益,可向積金局查詢。
| 理由 | 所需文件 |
|---|---|
|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 1. 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2.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 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的表格 [MPF(S) – W(O)] 3. 法定聲明表格 [MPF(S) – W(SD2)] 4. 令受託人信納計劃成員已獲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的證明文件 |
| 提早退休 | 1. 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2. 基於已達到65歲退休年齡或提早退休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累算權益的表格 [MPF(S) – W(R)] 3. 法定聲明表格 [MPF(S) – W(SD1)] |
| 罹患末期疾病 | 1. 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2.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的表格 [MPF(S) – W(O)] 3. 成員罹患末期疾病的證明書 [MPF(S) – W(T)] |
| 小額結餘 | 1. 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2.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的表格 [MPF(S) – W(O)] 3. 法定聲明表格 [MPF(S) – W(SD3) |
|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 1. 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2.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的表格 [MPF(S) – W(O)] 3. 「成員永久不適合執行特定種類工作證明書」表格 [MPF(S) – W(M)] |
| 死亡 | 1. 遺產代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2.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的表格 [MPF(S) – W(O)] 3. 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書 |
常見問題
需要多少時間處理提早領取強積金的申請?
一般而言,受託人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所有必要文件後,會在30天內完成支付程序,包括發放強積金累計權益。不過,實際處理時間或會因個別計劃及特殊情況而有所不同。
假如我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日後可以重返香港工作嗎?
如計劃成員曾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其後仍可重返香港工作。
只要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不屬於豁免人士,並連續受僱60天或以上,僱主仍須安排其參加強積金計劃。
不過,曾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早提取累計權益的人士,日後不得以新的離港日期再次提出申請。
此外,如申請人在提早提取強積金時故意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一經定罪,首次最高可被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1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2年。
如我在 62 歲提早退休並已取回強積金,我可否再次工作?
即使你在62歲提早退休並已提取強積金,日後仍可再次工作。不過,年滿60歲至未滿65歲的計劃成員如以提早退休為理由提取累計權益,申請時必須聲明已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並無意再次受僱或自僱。
如日後決定重返職場,並符合「一般僱員」的定義,僱主仍須安排你參加強積金計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