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工作,如想享有法定勞工權益(如假期薪酬、遣散費等),必須符合「連續性僱傭合約」。以下將介紹連續性合約,俗稱「418」的規定。
目錄
什麼是連續性僱傭合約
根據香港《僱傭條例》,若僱員符合以下條件,即屬「連續性僱傭合約」:
- 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
- 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
例子:
情況一:僱員每週工作 20 小時,持續受僱 6 週。結果:符合連續性合約,可享法定權益。
情況二:僱員每週工作 15 小時,持續受僱 5 週。結果:因每週時數不足 18 小時,不屬連續性合約。
連續性僱傭合約適用範圍
連續性僱傭合約適用於所有僱員,包括全職、兼職、臨時工等。但不包括下列人士:
- 按照《學徒制度條例》註冊的學徒
- 僱主家屬並與僱主同住的僱員;
- 《往香港以外地區就業合約條例》所界定的僱員;
- 根據《商船(海員)條例》所指的船員協議而服務的人,或在非於香港註冊的船上服務的人
連續性僱傭合約有什麼好處
符合「連續性合約」的僱員,可享有《僱傭條例》的法定權益,包括:
- 法定假日薪酬
- 有薪年假(按年資計算)
- 疾病津貼
-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 產假/侍產假薪酬
- 解僱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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